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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管滋擾 cold call 電話 (一) : 你急我唔急,商界排第一

背景

特區政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在開展人對人滋擾電話的諮詢(2017) ,並就此項諮詢結果向立法會報告 (2018) 後,就此問題沉寂了一年,在 2019 年 4 月終於低調地發出了一份文件(下稱《文件》),準備於 2019 年 4 月 16 日於立法會資訊科技及廣播事務委員會及工商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中討論。

小鴨作者立刻從立法會網頁下載了《文件》,看看政府研究近兩年,有什麼實質方向及成果。

見到《文件》名為「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的建議法例框架的主要準則」,(先唔講 cold call 無往管又如何加強),標題又「框架」又「主要準則」,已深知不妙…

睇埋內容,原來只有一隻字 …

「拖」。

頸都長埋你俾我睇呢啲

舊瓶舊酒,冷飯返炒

沒錯,乍看之下,《文件》洋洋 8 頁(中文版)共 21 段,似乎內容豐富,甚至 tl;dr,但細讀下完全是舊瓶舊酒。

《文件》介紹背景後,開宗明義,就是當局「審閱」了 2007 年訂立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條例》)(審閱? 不是貴局一直負責的嗎),及再次確認 2017 年諮詢時的既定立場,即照搬《條例》框架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並指這樣「最為有效」(《文件》第5段,但未有詳細理據)。

《文件》其後將現行《條例》的主要框架總結一次,只是將非應邀電子訊息換成「人對人促銷電話」,或乾脆照抄《條例》然後建議同樣適用於人對人促銷電話 (6至16段),總之都是將《條例》應用至人對人電話,順理成章的內容 。但一些對杜絕人對人滋擾電話的重要細節卻欠奉。

之後《文件》就是帶頭盔,不惜與第5段指「最為有效」前後矛盾,指出有執法難度,而且因涉及境外,實際成效視乎執法合作(17-18段)。這項執法難度的論點,政府於 2017 年的諮詢已指出。

以上《文件》的內容,若說政府兩年前以至十多年前已草擬出來,絕不出奇,為什麼呢?

早有定案,諮詢走過場

回顧政府早於 2017 年的諮詢文件,已相當有引導性,唯一提出的立法措施,就是將類似 2007 年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的架構,應用到人對人「推銷」電話(當年正正是因為商界反對,而不規管人對人電話,以致這類電話繼續滋擾公眾十多年)。而諮詢文件在這方面提出的選項,只有立法還是不立法。面對這項是非題,公眾當然是一面倒地支持立法。

諮詢完結後拖了大半年,到 2018 年公布諮詢結果,一如所料,小鴨作者及其他人提出,不在諮詢文件預設立場的意見,如區分 cold call 及 warm call (公司致電予已知身份的客戶),以及更有效打擊 cold call 的立法及行政措施,一律被吸入了黑洞的事件視界輕輕略過[1]。政府只按照劇本,將公眾支持立法這項預計下的結果,twist 為公眾支持諮詢文件唯一的立法選項,即將《條例》的架構,應用到人對人「推銷」電話的立場,而公眾最反感的滋擾 cold call 電話問題,則指沒有証據 cold call 比 warm call 黑人憎(其實搵相關部門做個簡單調查,即刻有答案),繼續將 cold call 及 warm call 一律歸為「推銷」電話問題,以方便套入十年前的《條例》架構。

科學家發現不符政府立場公眾意見的最終去向

可見,政府其實早已堅定不移地確立將《條例》架構,應用至人對人電話的方向,因此諮詢期間提出任何稍為超出《條例》架構的立法意見,均以不同理由拒絕。 2017 年的諮詢,看來只是政府在鋪排,把《條例》架構硬套至人對人電話的既定方向,藉諮詢加入民意基礎,用來應付公眾對 cold call 問題的訴求。

而2017年的諮詢,本身已籌備及拖延多時[2],若對應用《條例》架構應付人對人電話的可行性沒有充足把握及準備,政府會在諮詢時如此引導公眾,支持該方案作為單一立法措施嗎 ? 若如《文件》第 4 段所說,「在草擬相關法例時,已預期相關法例框架日後或會引伸至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當局很可能在2007年《條例》立法之前,早已詳細考慮過引伸至規管人對人電話問題,亦即今天《文件》中所述的框架以至更詳細的細節,政府早已胸有成竹。

不計較上届政府拖延,要是當局真的急市民所急,至少在 2018 年公布諮詢結果,敲定要立法時,已可以一併交出今天《文件》的內容(或更詳細的立法方案),提出討論,當局卻選擇拖延了整整一年,然後交出這份含糊的「框架」「主要準則」,不但很多之前在立法會提出,政府承諾研究的問題,《文件》沒有答案,連諮詢報告指將負責執行的私隱專員,《文件》對其角色也隻字不提,此外《文件》還沒有確實的立法時間表。

你有你煩,我有我慢板

既然政府終於肯承認,知道「市民對加強規管這類電話的訴求愈來愈大」(文件第2段,其實原本已經很大),「市民對加強規管這類電話的訴求愈來愈大」,「市民要求盡早立法的訴求清晰」(政府回覆2018年12月5日立法會問題,其實十多年前已很清晰) ,為什麼仍一直龜速拖延,從2014/5年準備顧問調查至今,一兩年行一小步 ? 與十多年前不規管人對人電話一樣,原因可謂呼之欲出。

不難預見,在討論此份含糊的「框架主要準則」時,商界會提出大量憂慮,指會影響中小企,恐嚇若公眾不願繼續接受滋擾,有幾多中小企會倒閉,幾多千人失業,幾多外資會撤走之類,再加上中美貿易戰 … 總之現在不是好的立法時機(那怕現行《條例》執行上有很大問題,對 cold call 情況很可能沒有作用)。

政府方面,按此進度,大可再研究,出一份「框架詳情」,再討論,再出一份「立法方案及行政措施概要」,再考慮,再出一份「白紙條例草案」,再諮詢 … 三年又三年,很快本届政府又會完結。

下回預告

下回將入正題,政府「照搬現行框架」這項結論的繆誤,為何對 cold call 情況根本沒有大作用(反而如果我開 cold call center ,多謝都嚟唔切)。

利申,本文作者為香港某攔截程式的開發者,不過該程式沒有收入,政府再拖讓 cold call 繼續橫行,對作者並無實質好處。

參考: 加強規管人對人促銷電話的建議法例框架的主要準則文件,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2019 年 4 月)

[1] 例如區分 cold call 及 warm call,政府以「大部份意見書沒有此要求」作為否決理據之一,無視提出此項意見是對議題認識較深入者(報告第31段)。另一方面,當有一定數量意見要求推銷電話採用特定字頭,政府卻竟搬出不知有何關係的消委會的意見,以電訊商利益為由加上立法須時而拒絕(第20段)。何時重質何時重量,龍門任搬。幫政府利申 : 消委會也是屬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的政策範疇,故該局對委員的委任有一定影響力。

[2] 2017 年諮詢文件當中的顧問調查,早於2015年進行,計及撥款招標程序,局方工作或更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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